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天津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天津**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等与王**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君**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云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