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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人寿财**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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