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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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