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有限公司与文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学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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