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红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李**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季**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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