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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