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季*龍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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