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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龍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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