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珍诉被告李**、韩**、武洲、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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