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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