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彪诉被告苏*静、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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