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王**、第三人何**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告希望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4833元,由原告乔**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退还被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