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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津**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已就诉争合同如发生争议,约定有管辖法院,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应从其约定,故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至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3111元及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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