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祚之与被告天津市**教育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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