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郭**要求宣告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于2015年5月11日来院称,其夫张**于2008年10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张**,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维总厂退休工人,籍贯山东省惠民县,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雅安西里2号楼1门12号,与申请人郭**夫妻关系。2008年10月张**走失,张**之姐张**于2008年10月6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自出走之日至今2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郭**作为张**之妻,现申请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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