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张**、赵**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毛*、张**、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毛*、张**、赵**称,请求贵院立即对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围堤道118号房产进行拍卖。理由是:第一、贵院对上述房屋是否可以评估、拍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到天**管局、天津**房管局进行咨询,答复是可以拍卖并能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对上述房屋能否启动拍卖程序,贵院又请示天津**民法院执行局答复可以拍卖,但要求在查封房屋处张贴拍卖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第三、对上述房屋评估后,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内有生活泵房、换热站、弱电系统、消防控制室等公用设施,该设施为小区服务设施不能分离等由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拍卖程序。贵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二中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信**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第四、进入拍卖程序后,贵院又以标的物不宜拍卖为由再次停止拍卖至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毛*、张**、赵**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二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天津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毛*、张**、赵**借款20777500元及利息2804962.50元,并以20777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687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799元由天津信**有限公司负担。(2012)二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毛*、张**、赵**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围堤道XXX号房屋,并于2013年8月29日在查封房屋处向中豪世纪花园全体业主及权利人张贴了对该房屋评估拍卖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相关业主及权利人主张权利。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委托天津津**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并出具了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针对该房产能否处置的问题,本院先后致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天津市**管理局,均答复将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裁定等法律文件依法予以协助。

再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围堤道118号房屋评估后,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内有生活泵房、换热站、弱电系统、消防控制室等公用设施,该设施为小区服务设施不能分离等由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拍卖程序。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二中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天津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围堤道118号房屋实施查封、评估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评估后,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内有公用设施不能分离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拍卖程序,本院以(2014)二中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天津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异议人毛*、张**、赵**请求立即对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围堤道XXX号房产进行拍卖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异议人毛*、张**、赵**的异议理由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