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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车胎厂与林*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车胎厂不服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裁字(2015)第02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车胎厂与被告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车胎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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