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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许**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谢**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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