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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天津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1.23元且无账目往来,其名下没有房产与汽车信息登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尚有40000元(2015年9月2日前给付的部分)债务未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今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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