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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向被告李**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文书,被告李**在向本院提供送达地址时确认其地址为天津市××区××道××,并称一直居住在此地址。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表示双方自2011年12月购买了该房屋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此。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东区。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天津**民法院,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经询问原告,原告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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