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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兰**、羡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诉被告兰**、羡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表述因二被告均下落不明,待找到明确的联系方式后再行起诉,故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2元,减半收取5126元,保全费3746元,由原告平安银**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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