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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双方恋爱到结婚时间短,了解不够,故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差。原、被告婚后,又不能很好培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和感情并没有任何改善,导致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也没有分居,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是有吵架拌嘴,但是没有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家居住,被告需要照顾生病的母亲,这样可能也对他们的关系有点影响,但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感情问题、分居情况及财产问题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夫妻感情很好,婚后虽有琐事吵架,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倍加珍惜家庭关系,努力培养夫妻感情,谨慎对待婚姻问题。原、被告虽有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理解,冷静、妥善的处理好家庭矛盾,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要求与被告谢**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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