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季**以被告人张**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季**与被告人张**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自诉人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季**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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