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与被执行人苗*、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苗*、安**在银行、车管、房管部门的财产情况。在车管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苗*名下的津LL3513号汽车壹部,车辆底档已予以查封,在银行、房管部门未发现其名下的财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