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务有限公司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津0104执8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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