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0033.7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30033.77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钱款自行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