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津河北支行与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津河北支行与被告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后为1027.5元,退还原告10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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