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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曲**、刘**、曲东方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的委托代理人郑**、郭**,被上诉人曲**的委托代理人曲军,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曲东方的委托代理人陈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6214元,退还上诉人曲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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