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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亨**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亨**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财政局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理中心、重庆宏**限公司、宏新盟**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亨**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天津亨**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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