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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窦*利诉称,2014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宴会预订协议》,约定于2015年9月26日在该酒店举办婚宴。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8316.80元、预付款3683.20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得知该酒楼已经停止经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6633.60元、预付款3683.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定金收据1张;证据2、天合诚酒楼宴会预订协议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辩称,因未能承办原告婚宴及给原告造成的困扰,我公司现向原告致歉。我公司违约的原因系岷山饭店装修,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所致,并非我公司故意所为。另,我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违约责任。同意按原告主张的数额给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宴会预订协议》,约定于2015年9月26日在被告处举办婚宴。当日,原告预付定金8316.80元、预付款3683.2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酒楼已经停止经营,并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故来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同意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6633.60元、返还预付款3683.20元,原告表示接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宴预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被告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现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窦**定金16633.60元、预付款3683.20元,共计20316.80元。

如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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