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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