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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顺**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精美捷烤漆厂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捷烤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捷烤漆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购货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解决,故本案应由天津**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十份《天津市顺**有限公司合同暨商品销售单》均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在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载明的供货单位为“顺超”。原告天津市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6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捷烤漆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天津**烤漆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精美捷烤漆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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