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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刘**、刘**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刘*、刘*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刘*、被告刘*、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刘*及其被告刘*、刘*、刘*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一诉称:原告与其妻郭**育有四个子女,长女刘*、长子刘*、次子刘*、次女刘*。四子女均成家。四十年前原告与妻子因感情不合二人分居生活,这些年妻子的生活和赡养主要依靠四个子女,原告单独生活。原告于2005年因犯罪判刑十年,服刑六年时突发疾病后,在长女刘**处养病至今。其他三子女对原告漠不关心,生活和医疗费用由长女刘**支出,目前原告患病行动不便,但头脑清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刘**一人赡养,并随其居住生活;原告财产由被告刘**一人代管和处置,其他子女无权干涉。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原告支出的全部医疗费用,除去国家医疗规定能够报销的外,其余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均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愿意随被告刘*生活,被告刘*也能很好的赡养原告。原告入狱期间的生活费、探望也都是被告刘*,从2011年12月份原告从监狱出来就一直随被告刘*生活,由被告刘*一人赡养。原告分得的福利款已经给原告用于生活支出和治疗疾病了,被告还垫付了一部分费用,被告保留对垫付费用另行主张的权利。

被告刘*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本人的存折一份证明其主张。

被告刘*、刘*、刘*的一致答辩意见称:原告起诉四被告要求赡养,三被告对赡养老人没有异议,而且在2014年之前三被告一直赡养原告,目前原告的配偶由三被告供养。原告村里分得了116平米居住楼房,因此三被告认为,原告应随配偶一起生活,由四被告轮流照顾,在此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三被告同意平均支付。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自2011年11月15日原告出院至今,村里的各项福利分红总额不低于15万元,在没有超过该数额的前提下应该由上述款项支付,超出的部分能证实确系原告支出,三被告同意进行分担。另外,按照目前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是每月610元,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老人现在每月在村委会领取1500元,年底有分红,每年的收入都在30000元左右,已经远远高出了最低工资标准,也高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因此老人目前的收入足够维持日常的生活。关于医疗费用,在老人自己经济能力达不到的前提下,三被告同意在报销以后剩余费用进行分担,但由于该项费用尚未发生,应在费用实际发生以后另案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南里八口村村民。原告与其妻郭**育有四个子女,长女刘*、长子刘*、次子刘*、次女刘*,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其妻郭**现分居生活,原告由被告刘*照顾;郭**由其余三被告轮流照顾。原告每月在村里领取福利款1500元,2014年年底分红9800元。

庭审中,被告刘*、刘*、刘*申请对原告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案第二次开庭原告本人参见了诉讼,本院对其进行了询问,原告虽行动不便,不能用语言表达,但能以肢体行为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原告表示愿意与其妻子郭**一起生活,不愿意让四个子女一起轮流照顾,对于是否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不置可否。

以上事实,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应保障老人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籍,使老人能安度晚年。原告虽与其妻分居生活,但不能影响对原告的赡养,四被告应尽赡养义务。现原告只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共有四子,被告均应担负原告所需赡养费的四分之一。原告主张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500元赡养费的主张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身体状况、分得的村民福利款及四被告母亲亦需尽赡养义务等情况,本院酌定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较为适宜,可以保障原告的生活所需。原告主张的其支出的医疗费用,除国家医疗规定能够报销的外,由四被告均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刘*、刘*、刘*自2015年9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赡养费200元;

二、原告刘一的医疗费用,除国家医疗规定能够报销的费用外,由四被告均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科技有限公司titleend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四被告各承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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