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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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