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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一×与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君,被告石*×的法定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称,我与被告石*×的法定代理人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3日协议离婚。××××年××月××日被告法定代理人程**生育被告。2015年10月10日经天津医**鉴定中心鉴定,我与被告石*×不是亲生父女关系,被告与其法定代理人程**系亲生母女关系。现本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本人与被告石*×不存在亲子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法定代理人程**辩称,对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与被告石*×的法定代理人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程**生育一女,即被告石*×。2015年6月3日,原告石*×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程**在天津**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石*×随其母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18周岁。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原告支付程**经济补偿肆拾万元整,于2031年2月1日之前给齐。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石*×随其母程**生活,原告共支付抚养费8000元,并给付被告之母程**经济补偿款39000元。2015年10月8日,原告石*×与被告石*×及其母程**共同在天津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0月10日以津医司*(2015)物鉴字第347号《亲子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1、原告与石*×不是亲生父女关系。2、支持程**与被告石*×是亲生母女关系。另查,原告石*×于2015年10月16日曾向天津**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法定代理人程**返还抚养费、医疗费及经济补偿款。2015年10月20日本院以(2015)北民初字第63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程**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石*×关于石*×的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1000元;二、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第二项共同财产事项中的第三条约定予以撤销,被告程**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石*×此前给付被告程**的经济补偿金39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程**承担。”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石*×不存在亲子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法定代理人程**对原告所述事实并无异议,且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由于原告石*×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程**对天津医**定中心于2015年10月10日所作出的津医司*(2015)物鉴字第347号亲子鉴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置疑。鉴于被告法定代理人程**当庭表示,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提出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石*×与被告石*×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石*×的法定代理人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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