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强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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