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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