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建通虹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人**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