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电视台与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在被告起诉原告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一并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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