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迟**与天津益谦**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果宏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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