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果宏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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