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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天津分行与周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西*三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权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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