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销售中心与唐山远**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山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材销售中心、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丽*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唐山远**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远**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0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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