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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