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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陈**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陈**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丁**、刘豁然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郑**在北京“十里河”古物市场收购象牙制品环10个。经鉴定,被告人郑**收购的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共重0.030kg,共计价值人民币1250元。

2013年间,被告人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出售象牙制品珠子18个、象牙制品牌子1个,被告人陈**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象牙制品。经鉴定,被告人郑**出售、被告人陈**收购的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共重0.135kg,共计价值人民币5625元。

2014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郑**指使被告人陈**在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伊势丹商场三楼接收其欲出售的象牙制品快递包裹一个,被告人陈**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郑**出售的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重2.170kg,价值人民币9041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家中本市和平区唐山道贵都大厦3门2704号房间查获象牙制品0.12kg,价值人民币5000元;从天津顺**快递公司查获寄往上述地址的象牙制品16.89kg,价值人民币703756元。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

案发后,被告人郑**于2014年7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象牙制品均被依法扣押在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于**、常**的证言;有物证鉴定书;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快递单据、照片;还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陈**无视国法,分别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部分犯罪未遂等,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非法所得赃款1600元及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亚洲象牙制品和非洲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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