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杜**、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杜**、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0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杜**之委托代理人杜**,上诉人杜**,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醒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08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杜**300元、退还上诉人杜**300元、退还上诉人赵**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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