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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徐**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由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故原审法院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本案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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