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韩**与王*、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阮**、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李**等与崔**、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紫金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庞**、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皮**与尧**、天津市滨**护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