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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华诉被告王*、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税区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领取2016年5月6日上午9:00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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