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市**限公司诉称,天津市北**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被告王国政劳动争议一案仲裁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加盖原告公司公章,原告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不支付被告王国政工资864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15)第4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被告王**工资8640元,未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