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北京第**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北京第**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北京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北京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