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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王**、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王**、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二被告母亲,被继承人王**与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8日,被继承人王**在邮政储蓄银行天津河东区七经路营业所存入150000元。2015年7月11日,被继承人王**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现起诉来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诉请:1、判令原告继承丈夫王**名下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七经路营业所的存款100000元,如被告李**没有继承份额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2、诉讼费依法分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存单复印件两张;

4、户口登记页复印件一份;

5、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系被继承人的唯一子女。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再婚,现原告主张的存款150000元是被继承人与原配妻子张**的积蓄。被告李**与被继承人王**无任何法律关系。被继承人王**的遗产是其多年与张**共同积蓄,理应由本人继承,原告及被告李**均无权继承。

被告王**提交如下证据:

1、干部履历表复印件一份;

2、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李**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可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本人作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赡养了二老,更为重要的是一直随二老共同生活,尤其在父亲王**年老病重期间,更是无微不至的照顾,使二老的晚年生活安逸幸福。现本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且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请求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多分。

被告李**提供如下证据:

证明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系母子关系,与被告王**系继母女关系。原告于**年××月××日与被继承人王**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王**系被继承人与案外人张**婚生之女。被继承人王**于2015年7月11日死亡,被继承人王**之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有户名为王**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两张,存单号码为津AX的存单金额为80000元,存单号码为津AX的存单金额为70000元。现该两张存单在原告处。

被告李**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张赡养义务,被告王**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李**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被告李**虽系被继承人王**的继子,但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王**结婚之时,被告李**已年,其未与王**形成抚养关系,被告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被告李**不享有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原告何**与被告王**,二人对王**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何**作为被继承人王**之妻,享有夫妻共同财产50%的份额,另外50%的份额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王**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顺序继承。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告及被告王**作为被继承人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各继承王**的遗产的份额为1/2。综上,对被继承人王**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15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75%应归原告何**所有,另25%由被告王**继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单号码为津AX金额为8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的75%归原告何**所有,另25%由被告王**继承所有;

二、被继承人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单号码为津AX金额为7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的75%归原告何**所有,另25%由被告王**继承所有;

三、前述第一、二项由原告何**与被告王**互相协助支取。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何**负担1725元,被告王**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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