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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怀孕期间,被告还曾对原告大打出手。2015年11月,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12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

3、受案回执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并没有家庭暴力行为。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索要一些证件,但并未对原告进行殴打,并且双方已在公安机关和解。2015年12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举证如下: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婚生一子王**。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1月1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双方在马**出所和解。2015年12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对此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考虑以往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和好之机。同时,被告应当克制自己情绪,约束自身言行,积极、妥善解决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切实为夫妻和好作出努力。本院认为原、被告若能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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